avatarKatarina Prestor (方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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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te id="d83a"><p>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b>政治或其他見解</b>、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並且<b>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b>,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p></blockquote><h2 id="4d0c">香港人,連基本的「人人平等」也沒有了。</h2><figure id="dbfe"><img src="https://cdn-images-1.readmedium.com/v2/resize:fit:800/1*DzCRs6o3L1ELRlOqLNgCwA.png"><figcaption></figcaption></figure><p id="1c2f">另一個星期六晚上,你去了你朋友的婚宴,散場後,你走到太子地鐵站,準備乘車回家。</p><p id="0089">走到月台上,列車的門正打開,你進門後才發現一堆全副武裝,身上卻沒有委任證的所謂「警察」衝進車箱,見人就打。</p><p id="5fe6">你看見一個年青人,在月台上被打至不醒人事,求救無門;即使如此,警察還是沒有停手,繼續瘋狂地毆打青年。</p><p id="6344">然後另一個警察一邊大聲吼叫,一邊向你衝來。</p><p id="f9e8">曾幾何時,作為一個香港人,你不會害怕向你衝來的警察,你不會擔心警察攻擊你,但今天,你非常害怕那個正向你衝來的警察。</p><p id="c661">「免於酷刑」,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第四條,寫得清清楚楚,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p><blockquote id="d1e8"><p>任何人不得加以<b>酷刑</b>,或施以<b>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b></p></blockquote><p id="2477">「人身安全」,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第九條,寫得清清楚楚,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p><blockquote id="4b97"><p>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b>逮捕、拘禁或放逐</b></p></blockquote><h2 id="db56">香港人,連基本的「免於酷刑」、「人身安全」也沒有了。</h2><figure id="2840"><img src="https://cdn-images-1.readmedium.com/v2/resize:fit:800/1*vpG2n6z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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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UScgNo6yxfw.png"><figcaption></figcaption></figure><p id="0ddc">之後的星期一,你再次經過太子,這次你小心翼翼,遠離會攻擊人民的警察,但在地鐵站前,你看見了一個年輕男子。</p><p id="a9e7">那個年輕男子質問警察「良心去左邊?(良心去了哪兒?)」,然後警察像發了瘋似的,追打年輕男子,把他按在地上。</p><p id="5c0d">年輕男子被打破頭顱,滿頸鮮血,上衣與背包均染有血跡。最後年輕男子被拘捕,但沒有人知道罪名是甚麼。</p><p id="7764">曾幾何時,作為一個香港人,你想說甚麼就說甚麼,不會因此有任何危險,但現在,你會因為一句「良心去左邊?(良心去了哪兒?)」而被警察虐打,拘捕。</p><p id="b7af">「言論自由」,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第十九條,寫得清清楚楚,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p><blockquote id="127a"><p>人人有權<b>享有主張</b><b>發表意見</b>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p></blockquote><h2 id="2a88">香港人,連基本的「言論自由」也沒有了。</h2><figure id="4cc5"><img src="https://cdn-images-1.readmedium.com/v2/resize:fit:800/1*Og9T2CpTQmCkGBevvL2v7Q.png"><figcaption></figcaption></figure><p id="f66c">香港人,你們已經失去太多了,所以更加不可以放棄,不可以回到原點,我們要爭取我們應有的權利。</p><p id="f2a0">國際人權公約中最後一條,寫得清清楚楚,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p><blockquote id="8c25"><p>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b>任何國家</b>、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b>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b></p></blockquote><figure id="e228"><img src="https://cdn-images-1.readmedium.com/v2/resize:fit:800/1*8AlRatyBI41VJZPOXzYYXw.png"><figcaption></figcaption></figure></article></body>

香港人,連基本的「XXX」也沒有了。

一個早上,你打開衣櫃,衣櫃中有十件T Shirt,其中有六件是黑色的。

然後你想起昨天回家吃飯時,母親勸告你別再穿黑色衣服,怕你被香港警察打。

你拿起另一件米色的T Shirt,穿到身上,你突然發現,你沒有了選擇自己衣服顏色的自由。

曾幾何時,作為一個香港人,你可以穿任何你喜歡的衣服,但今天,你選擇衣服的自由被剝奪了,被這個極權政府剝奪了。

「衣著權」,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第二十五條,寫得清清楚楚,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㈠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㈡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 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香港人,連基本的「衣著權」也沒有了。

另一個晚上,你穿著另一件深藍色的衣服,剛吃完晚飯的你走在街上,你見到一個阿叔拎住刀,目露凶光,衝向正在貼連儂牆的年青人。

揮刀斬人之後,阿叔被附近幾個𣁽悟的正義青年制服,然後你打電話報警,說有人斬人。

當警察趕到後,你發現警察拘捕了那幾個𣁽悟的正義青年,並護送持刀阿叔上的士離去。

曾幾何時,作為一個香港人,無論你的政見如何,在執法者面前,都會被公平對待,但今天,那個持刀阿叔,卻會被警察輕鬆放走。

「人人平等」,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第二條,寫得清清楚楚,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香港人,連基本的「人人平等」也沒有了。

另一個星期六晚上,你去了你朋友的婚宴,散場後,你走到太子地鐵站,準備乘車回家。

走到月台上,列車的門正打開,你進門後才發現一堆全副武裝,身上卻沒有委任證的所謂「警察」衝進車箱,見人就打。

你看見一個年青人,在月台上被打至不醒人事,求救無門;即使如此,警察還是沒有停手,繼續瘋狂地毆打青年。

然後另一個警察一邊大聲吼叫,一邊向你衝來。

曾幾何時,作為一個香港人,你不會害怕向你衝來的警察,你不會擔心警察攻擊你,但今天,你非常害怕那個正向你衝來的警察。

「免於酷刑」,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第四條,寫得清清楚楚,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人身安全」,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第九條,寫得清清楚楚,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香港人,連基本的「免於酷刑」、「人身安全」也沒有了。

之後的星期一,你再次經過太子,這次你小心翼翼,遠離會攻擊人民的警察,但在地鐵站前,你看見了一個年輕男子。

那個年輕男子質問警察「良心去左邊?(良心去了哪兒?)」,然後警察像發了瘋似的,追打年輕男子,把他按在地上。

年輕男子被打破頭顱,滿頸鮮血,上衣與背包均染有血跡。最後年輕男子被拘捕,但沒有人知道罪名是甚麼。

曾幾何時,作為一個香港人,你想說甚麼就說甚麼,不會因此有任何危險,但現在,你會因為一句「良心去左邊?(良心去了哪兒?)」而被警察虐打,拘捕。

「言論自由」,在國際人權公約中第十九條,寫得清清楚楚,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香港人,連基本的「言論自由」也沒有了。

香港人,你們已經失去太多了,所以更加不可以放棄,不可以回到原點,我們要爭取我們應有的權利。

國際人權公約中最後一條,寫得清清楚楚,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人權
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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