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為族群內部於紮根性政治行為中的風險控管-試論語言欺瞞雙螺旋之效用與實踐(自己人、自己人們,言論場域的上下交相賊現象)
(註:本文為facebook網誌文章留存)
March 23, 2015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is about sex except sex. Sex is about power. -Oscar Wilde
身為異性戀生理男性,我有種自己不應該對性騷擾議題發聲的感覺。或許,不幸讀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們,在看完之後會了解為什麼。
討論陳為廷應不應該為了曾經對女性性騷擾而退出立委補選,是個有點奇怪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從這個事件裡意識到性騷擾的公共議題性質,乃至於希望結果能對性別平等有所貢獻,更是詭異到家。
這個事件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具有和之前ALS冰水挑戰類似的論述結構:某一個議題因為名人的光環而吸引大量注意力並耗費大量資源,但在自我凸顯的過程中,卻因為各種原因剝離了身在其中的意義脈絡。最明顯的例子可能是范雲的文章,由於受到事件錨定在陳為廷及其周邊「護航」群眾所影響,在談論性騷擾概念時,不只是把男性與女性分開,還分別連上加害者與受害者的命名予以對立。我相信范雲在其他場合裡應該能想起這個分別有多麽危險,但在這裡卻顯然想不起來。而卡維波的文章則提出太多問題,問題多到連錨定針對現象的論點所在,乃至於他所主張的標語內涵為何都非常困難。
從這裡看起,我們可以開始理解為什麼把各種觀點分成「護航」「打臉」、「男性」「女性」、「私德」「公共」、「進步」「保守」兩派來放對廝殺的行為,有多麽離題。在幾乎所有人都知道的簡單事件裡,根據這些簡單的事實來主張政治人物的政治資本合不合法,其實疑似企圖取消個人對政治做決定的空間;或者說,在一個大家都理解自己對政治可以有獨立決定權的地方,我們所進行的討論,理當是發展出新的論證、指出別人論證裡沒有考慮到或思考錯誤的地方,或開拓出新的言論空間,描繪出尚待探索的地界,而不是重述相對安全的主張、鞏固既有老舊的範疇,甚至刻意忽視自己言論裡該警醒的闕漏,製造出更多的問題,或甚至更等而下之地,像某些陳為廷的「自己人」們那樣,為了表達自己的政治傾向,堂而皇之地告訴我們,問題只在於私德,與政治選舉無干。
性騷擾的問題確實有其私密面向,但那並不在於私德,而是在於受騷擾者的心理狀態。
而就算是這個私密的面向,也不只跟個人有關;經過司法、社會、文化、教育等途徑,這樣的心理狀態,尤其是與多數受害者證言相似的那種,就會進入公共領域,並成為足以影響他人的現象。但就算我們經由各種管道,對多數受害者心理狀態有所認識,我們還是無法隔空確認每個案子當事人心理狀態的樣貌,因而要求當事人「應該」選擇寬容與否,也無法確認我們「應該」怎麼面對某個個案裏的特定當事人。然而,這卻成為當下多數言論藉以形塑大眾認知的根據:企圖以對某個個案的認知,來影響大眾對通案的認識;這只是媒體製作節目的一般邏輯,並不是以原則為基礎的公共討論。事實上,我們能討論的,是社會將什麼樣的行為視為性騷擾,而性騷擾的行為本身又跟別的行為有什麼異同,是否值得遭到不同的對待。至於候選人的各種醜聞是否必須成為競選資格判定標準,至今,除了掀起一波與民主程序沒有太大關係的道德論戰,以及出現名家們所撰寫,彼此矛盾的性別教育基本教材之外,似乎沒有什麼其他的效果。
醜聞畢竟是游移在事實與謊言邊界的事件。由於秘密的性質而引起人們的好奇,彷彿在揭露之後可以確定些什麼;其實確定的始終是既有的刻板印象,眾人急於確定的,也總是自己對醜聞主角的道德判斷究竟有沒有根據來加以支持。而醜聞一旦被揭露,我們感興趣的也只是怎麼利用這個醜聞來判斷當事人的形象而已。於是政治人物在意的是如何削弱醜聞對自己的殺傷力,一般民眾在意的是能不能用醜聞滿足自己的好奇心。除非政客被選民視為親人,或政客被社會賦予做個聖人的責任,否則任何醜聞所牽涉的行為「偏差」,在權責分明監督完整的體制想像裡,都大可交給媒體或等相關單位在政客就職之後再行處理。以現在較為流行的治療論而言,如果我們相信經過治療過程之後,性騷擾者可以「恢復」到社會能接受的「正常」行為範圍之內,我們沒有理由要求候選人必須先治療結束才可以競選。至少目前社會對於其他慢性生理或心理症狀並沒有明確的要求。
當然,與其他症狀不同的是,性騷擾是在已經直接影響到他人的狀況下才會成立。儘管政治人物不管競選與否都仍然會不斷與他人接觸,但若選上之後,則又會加上職場性騷擾的框架,據說因此對下屬或支持者便會造成潛在危機。在這裡,同樣地,解決這個疑慮需要的是監督機制。職場內的性騷擾危害必須透過職場內部的機制予以預防,卻不應該是讓社會用來阻止個人執行一般社會行為的理由,除非我們開始考慮將性騷擾慣犯從社會裡排除出去,但這就跟任何排除行為一樣,製造出來的問題必然比解決的多。
相當弔詭的是,最後剩下比較說得過去的關聯,反而是認為我們對政客必須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或政客必須做個體現社會道德模範生的說法。這似乎真的是社會裡多數人同意,而在選舉行為裡也可以體現的社會事實。
在這個事件裡意外大量湧出的個人見證文本裡,我們已經看到女性被騷擾者是如何描述這種,因為與性或感情相關的攻擊或侵犯或騷擾,而造成延續而難以抹滅的羞恥、恐懼與被壓迫感。有些人認為自己從當下就開始感受到這種陰影,有些人則強調是周遭人們的對待方式讓陰影真正成形,也有些人主張這種陰影完全來自於社會化過程中對女性行為模式的塑造所導致,還有一些則是認為這是被害者(特別是生理女性被害者)天賦的必然感受,我們知道這是為了讓社會更在意受害者的政治宣傳手法,但必須懷疑這是否能當成公共討論的基底原則。
我有個例子,但我並不想舉這個例子。另外,其實我對騷擾者的心理也不太感興趣。證諸歷史,當社會容忍這些行為時,那幾乎完全不是問題,我們甚至不認為會留下創傷;而當社會認為這些行為不可取的時候,那也只有執行專業或日常的治療功能者才需要關心。一般來說,大眾只在社會受到驚嚇時才會去問為什麼,那會讓人們傾向於把問題從社會脈絡中隔離開來,反而失去最重要的理解基底。
事實上,當我們透過談論社會脈絡的方式來談論性騷擾時,或許為了簡化問題的面向,讓自己的宣傳論調足夠清晰,我們會自動避開複雜卻必要的元素。例如,在談論權力時,其實我們並不在談論權力。我們可能知道在面對位高權重的性追求時,自己有拒絕的權力;或在社會裡,男性擁有比女性更高的社會地位以及更低的咎責優先性。但我們卻無法太有意識地抵禦在權力網絡中架構起來的一切關於性與性別的事務:該做什麼才等於對別人很「好」、很「怪」、很「噁心」、很「過分」;掌握哪些資源代表在社會上擁有更高的交配地位,乃至於對方如何探測關於你的一切知識,藉以修整自己的行動來達到追求目標… 另外,在當代社會的默契之中,還存在著個人對親密性具有至高無上掌控權之假想。然而在現實裡,我們甚至很難公開正面地把這個資產提出來當作情感交換、社會資本或金錢交易的籌碼,只能透過勾引或曖昧等方式來表達親密交換的意願,或透過婚姻、同居等等社會認可的宣告形式來企圖壟斷親密交換的權力。
從這裡開始,我們可以試著理解陳為廷事件在公共場域裡究竟激發了什麼。以及這些激發出來的東西,與陳為廷的競選資格有多麽無關。
針對與權力關係相關的性騷擾問題,以往我們只在既有權力關係裡檢查:老師/學生、上司/下屬、平輩男/平輩女…而今我們透過討論陳為廷的參選與否,延伸了這個檢查所及的範疇:透過將當事人(不無道理地)設定為潛在性騷擾慣犯,質疑他參與選舉在自己人生規劃裡的優先性(是否應先於尋求協助解決性騷擾衝動)。
這樣的問題意識,可以說在台灣政治場域裡前所未見。關於性騷擾的醜聞,總是在源於既有權力關係的騷擾事實發生之後才成為質疑對象,而這類質疑一般被認為是黑函攻勢或政客私人問題,很少成為適任與否的指標。事實上,除了犯罪定讞被褫奪公權之外,甚至男性長官與女性下屬性交的事實,都不見得會成為不適任的理據。
把性交提出做為問題,可以彰顯合意與否一事在整個性事圖譜裡的不穩定性。在體制權力關係下,具有從屬關系雙方的性交,儘管長期以來都常被直接認定為非合意所能詮釋,而負責審查此類爭議的機關,就算受理這樣的告訴,一般來說需要的也只是當事人認錯並保證決不再犯;然而在權力關係底下的性騷擾(乃至於假定將會發生的性騷擾),如今卻被認為是比這更嚴重的問題,在陳為廷的事件裡,無論當事人是否自行保證、自認錯誤或說明將尋求協助,都不被採納成為考量依據。必須提起注意的是,無論是面對性別平等委員會或閱聽大眾,認錯或保證等都必然只是個人政治策略的一部分,誠懇的質素沒有理由成為最重要的決定指標,我個人認為甚至不應該成為選民判斷政治人物的標準。
我相信這正是陳為廷的夥伴之中,之所以有部分人士會生產出看似毫無道理論述的原因。他們不但認為社會並不把這類醜聞看得太過嚴重,可能還比較過台灣曾經發生過性醜聞的大小政客、參考過(作為主流代表的)婦女團體對各種醜聞事件嚴重的言行不一、或甚至回憶起校園和職場中各個性騷擾事件息事寧人的處理方式。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再想到他們對陳為廷從政的厚望,這些被認為是一昧護航的說法,其實可說相當合於邏輯。
而這個邏輯沒有處理到的,是性騷擾行為對他人所造成傷害的絕對性與私密性,以及台灣社會對於性議題的偽善慣習。對於前者,只考慮到性騷擾行為犯立場的人,顯然無權表示事情本身並不嚴重;對於後者,行為犯則必須符合社會刻板印象中的想像空間。相當弔詭地,當政客越接近漢人成年保守男性等的優勢地位,類似的錯誤越容易進入主流想像而被淡化,或被認為是次要的問題;而像陳為廷這種自318運動以來不斷被幼體/學生化、弱勢化、甚至性客體化的人,一旦確認性騷擾的形象,則自然會引起社會主流想像的認知不協調,乃至於產生驚嚇或噁心等反應。
是以,陳為廷的退選,無論從結果上有多麽符合主流女性主義或陰性思維想像所導出的結論,所實現的卻可能是剛好相反的邏輯推演:並不是因為被性騷擾對象的困境,而是因為不符合服膺主流性別結構的想像才導致失去支持。
但這並不代表偏離主流想像就是錯的,或支持陳為廷繼續參選才是對的。嚴格說來,陳為廷的性騷擾行為本來並不是參選與否的判準,或者,需要陳為廷或競選團隊用論述讓它成為相關。然而包括競選團隊在內的許多人(洪崇晏、林飛帆、王亦凱、王丹、陳宣諭、黃國昌、徐世榮、姚人多)卻反其道而行,不但毫無利用論述闡釋的意願,尚且透過人格敘述的方式企圖延續性偽善的光環;而或多或少具備公共領域女性代表身分的人們(蔡英文、勵馨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持續肯認性騷擾議題作為「可作為政治判斷標準的政客私德」,乃至於與男性政客(余天、王炳忠、許信良、謝長廷等)合流,只重複著「給他一個機會」,頂多表明將持續監督,或暗示應將性騷擾病理化並隔離的想法,完全失去以往看似深入分析的精神。
這種立場主導政治姿態的宣示,並不是第一次。不管質疑任何雄性霸權所生產出的現象時,無論是「物化」、「色情」甚至「性工作」等,有時會毫無討論餘地地歸咎於個人,認為重點在於雄性個體的行為;等到情勢所需,又立刻和主張結構優先的人站在一起,只願一再說明社會雄性稱霸的狀態,甚至服膺於社會排除的邏輯,或協同維護主流的健康標準。可以說,在我們討論的這個事件裡,除了陳為廷本人以及刻意形塑並維護學運光環的團隊/黨派之外,所有人也還是被以往照本宣科的單薄論述方式所限制。
而我們早已知道這是個雄性意識主導並強迫他者遵從的社會。我們所不知道的是,當我們看見一個人展現出與雄性意識有關的暴力時,究竟該先看他的性別、他的社會地位、他的政治立場、他的經濟資本、還是他的親友名號?
直到陳為廷退選後,我們仍然看不到有多少人能好好解釋說,在他確認自己性騷擾行為之後,這個行為與退選或不退選的關係何在。我們從堅持力挺與憤恨唾罵的人身上,看到同樣的道德趨力,而道德趨力卻是最不該作為解釋的解釋;而在企圖自受害經驗或陰性共同體概念出發的言論裡,也見不到把性經驗加以政治化之後,與制度政治場域的連結何在。這個事件從頭到尾,作為解釋的,以及作為連結的,就只有一具名為陳為廷,打上性騷擾慣犯標籤的身體而已。我們發出了許許多多不同的聲音,最後的效果卻是齊心協力更強化大家對道德與政治的模糊連結,以及趁機展現彼此分邊放對的姿態政治。在這種極端限縮的論述作為之下,莫怪張娟芬只從事件裡看出對性少數的污名化,甚至義正辭嚴地開始向318內部成員呼籲共同體需要把性騷擾看成是重要問題,彷彿共同體只是領袖之間的遊戲而無關更主流的道德潔癖;或何明修甚至能轉向,把陳為廷描述為政治亂象的受害者。
除了陳為廷之外,我們事實上一起製造了受害者。然而在這種不斷繁衍的交相賊結構下受害的,絕對不是一時風起的政治人物;被這種遲滯社會發展的語言所糾纏無法脫身的,終究還是那些發表了力挺或逼退言論、或囁嚅著道德規訓、或激動得不明所以,或甚至一言不發的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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