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atar吐納商業評論

Free AI web copilot to create summaries, insights and extended knowledge, download it at here

2001

Abstract

google.fr(法國)、google.co.uk(英國)等等。</p><p id="6186">從下週開始,除了目前已有的處理方式之外,我們也會採用地理定位資訊(例如IP位址)來確認搜尋引擎使用者的所在國家。如果「使用者」和「要求移除者」位於同一國家,即使前者使用的是其他國家的Google搜尋引擎(例如網域不屬於歐洲的google.com),也無法前往已經被移除的連結。</p><p id="dc98">上述的這項政策,將會回溯到之前已經根據歐洲法院決議移除的搜尋結果。</p><p id="ddf5">舉例來說,假設我們移除了英國的「A先生」要求拿掉的某個網址,那麼其他英國使用者在任何Google網站上(包括google.com)搜尋「A先生」時,就看不到上述網址。</p><p id="737b">但如果是英國以外的使用者、使用歐盟以外的Google服務來搜尋「A先生」,就仍然可以看到這個網址。</p><p id="d1dd">這個新的作法,是我們近幾個月與歐盟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討論的結果;我們相信,這一層新增的刪除機制,讓我們得以提供歐盟主管機構所要求的強化保障、同時也保障了其他國家居民使用合法公開資訊的權益。</p><p id="0313">從2014年5月起,我們一直努力找出一個理想的<a href="https://www.google.com/transparencyreport/removals/europeprivacy/?hl=en">平衡點</a>,以便符合歐盟法院決議的要求。雖然雙方偶有意見上的差異,我們仍然一直在和有關單位進行具建設性的對話,而且往後也會以這樣的態度持續與主管機關合作。</p><p id="b0cf">這篇聲明中一再提到「法院決議」和「主管機關討論」,最後還加上「偶有意見差異」這招回馬槍,讀起來總是令人覺得字裡行間瀰漫著一股「不得不配合」的怨氣。這也難怪,因為:</p><ul><li>作為搜尋引擎公司,Google應該不希望自己的搜尋結果減少;</li><li>判例成立之後,如果要求移除資料的申請人數眾多,無論是判定或實際處理,都必須花上相當多的人力;</li><li>雖然決議對象是Google的西班牙分公司,但從內容看來不僅適用於Google的所有歐洲分公司,也適用於諸如Yahoo、Bing等其他搜尋引擎(還好不是只有Google吃虧,但被其他公司抱怨恐怕是免不了的);</li><li>同樣的判例如果在美洲、亞洲等其他地區也成立,對於搜尋引擎公司的業務會是一點小小的打擊;</li><li>在商業競爭之下,或許會出現「冒對手的名字要求移除資料」的案例。</li></ul><p id="1906">然而話又說回來,搜尋引擎在網路檢索我們製造的內容時,我們大多數時候並不知情(我們使用的許多網路服務,會在用戶協議上「告知」這一點,只是真正詳讀的人並不多);但即使事先知情,理論上也應該要有事後要求撤回的權利,只是這一點一直沒有正式規範。</p><p id="589e">Google這個案子的起源,是一位西班牙人曾經在1998年因故欠債而被拍賣房屋、事情也上了當地報紙;但債務案件已經解決多年之後,網友仍然可以透過Google搜尋到當初的報導,於是當事人向法院控訴報社和Google。</p><p id="9b3d">法院的判定是報社無罪,因為當初是在合法狀況下刊登新聞,但法院也要求Google必須移除搜尋結果,後來並且變成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家的判例(詳情請參閱前述的法院決議公報)。</p><p id="3087">在搜尋引擎普及、大多數人當下都「沒有/無法反對」資料被索引、而且有心人士越來越容易拼湊出完整個人歷史(還不只是資料)的狀況下,人們往後認為自己的資料不該被搜尋到、而且又有正式要求的管道時,主張「被遺忘」權利的案例應該會越來越多。</p><p id="6ded">所以現在值得討論的問題有幾個:</p><ul><li>「被遺忘的權利」應該是不限於歐洲的普世價值嗎?</li><li>對於不具備技術知識的一般人而言(懂的人可以有限度的阻止搜尋引擎索引),搜尋引擎的手伸入個人資訊的界線又在哪裡?</li><li>或者再加上一個問題:您知道自己在網路上講的每一句話、貼出來的每一張小孩照片,都有可能因為搜尋引擎的關係,而在某個時候成為某種證據嗎?</li></ul><p id="f887">雖然目前的移除原則包括「跟公眾利益無關」,但不管在全世界的哪個地方,最喜歡這個移除功能的,或許多半會是前言不對後語、機靈無比的尚書大人們吧。</p><h2 id="33c0">參考閱讀</h2><div id="ce37" class="link-block"> <a href="https://www

Options

.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0130"> <div> <div> <h2>史上最嚴個資法GDPR上路 若違法小心被罰7.2億|天下雜誌</h2> <div><h3>被譽為史上最嚴的個資法--GDPR在25日正式上路。面對這部影響範圍最廣,個資當事人權利保護最完整,罰則最重的個資保護法,到底對台灣會有什麼影響?台灣的企業主準備好了嗎?</h3></div> <div><p>www.cw.com.tw</p></div> </div> <div> <div style="background-image: url(https://miro.readmedium.com/v2/resize:fit:320/0*YYVoYEv86KnEvHZW)"></div> </div> </div> </a> </div><div id="6d89" class="link-block"> <a href="https://www.eugdpr.org/"> <div> <div> <h2>EU GDPR Information Portal</h2> <div><h3>EU GDPR: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h3></div> <div><p>www.eugdpr.org</p></div> </div> <div> <div style="background-image: url(https://miro.readmedium.com/v2/resize:fit:320/0*Xz1xVc_SnqSIH_s4)"></div> </div> </div> </a> </div><figure id="ef5b"><img src="https://cdn-images-1.readmedium.com/v2/resize:fit:800/1*9vGXV-rdyo8c16wO99-hsg.png"><figcaption></figcaption></figure><div id="9217"><pre>本文已獲作者授權並經本站重新編輯,未經書面許可禁止轉載。本站文章提供付費授權轉載或出版,請參閱授權說明、或來信 ask<span class="hljs-symbol">@tuna</span>.<span class="hljs-keyword">to</span> 洽詢。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多按下方的「拍手」圖像幾次、或是分享到社群網站上!</pre></div> <figure id="a2c3"> <div> <div> <img class="ratio" src="http://placehold.it/16x9"> <iframe class="" src="https://cdn.embedly.com/widgets/media.html?src=https%3A%2F%2Fupscri.be%2Fa211cb%3Fas_embed%3Dtrue&amp;dntp=1&amp;url=https%3A%2F%2Fupscri.be%2Fa211cb%2F&amp;key=a19fcc184b9711e1b4764040d3dc5c07&amp;type=text%2Fhtml&amp;schema=upscri" allowfullscreen="" frameborder="0" height="400" width="800"> </div> </div> </figure></iframe></div></div></figure></article></body>

未來與過去的衝突:「被遺忘的權利」/傅瑞德

從下週(2016年3月6日起),Google將開始從檢索資料庫中移除部分來自歐盟國家的搜尋結果,以遵循歐盟法院在2014年所做出的「保障被遺忘的權利」決議:歐盟居民往後將可以向Google要求刪除與自身相關的搜尋結果,讓這些結果無法被歐盟境內的Google用戶搜尋到。

以下是Google在官方部落格所發表的宣告,在這裡全文譯出,供關心搜尋引擎隱私議題的讀者參考。

由於原文要求定義精準,所以用語比較冗長;本站為讀者閱讀方便起見,進行了極小幅的潤飾和註解;萬一譯文與原意有所出入,請以原文為準

過去幾週以來有許多報導指出,Google在與相關主管單位討論之後,決定從下週起遵守歐洲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法案調整工作方式,從搜尋結果中移除部分結果。

所謂的「被遺忘權」(或者更精準的「被移除搜尋結果的權利」)來自2014年的歐盟法院決議(PDF下載) ;這個法案允許歐盟居民對搜尋引擎公司聯繫,要求後者從搜尋結果中移除與他們名稱相關的特定連結。

目前,如果有任何人透過線上表單提供特定網址、並且要求移除連結,而我們(編按:本文「我們」指Google)也確認要求的內容符合法院所訂定的標準(例如要求移除的資訊必須是「不適當」、「無關聯」、「已無關聯且多餘」、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我們就會將此一網址從搜尋當事人名稱的結果中去除。

我們目前的做法,是將結果同時從所有歐洲版本的Google搜尋引擎中移除,例如google.de(德國)、google.fr(法國)、google.co.uk(英國)等等。

從下週開始,除了目前已有的處理方式之外,我們也會採用地理定位資訊(例如IP位址)來確認搜尋引擎使用者的所在國家。如果「使用者」和「要求移除者」位於同一國家,即使前者使用的是其他國家的Google搜尋引擎(例如網域不屬於歐洲的google.com),也無法前往已經被移除的連結。

上述的這項政策,將會回溯到之前已經根據歐洲法院決議移除的搜尋結果。

舉例來說,假設我們移除了英國的「A先生」要求拿掉的某個網址,那麼其他英國使用者在任何Google網站上(包括google.com)搜尋「A先生」時,就看不到上述網址。

但如果是英國以外的使用者、使用歐盟以外的Google服務來搜尋「A先生」,就仍然可以看到這個網址。

這個新的作法,是我們近幾個月與歐盟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討論的結果;我們相信,這一層新增的刪除機制,讓我們得以提供歐盟主管機構所要求的強化保障、同時也保障了其他國家居民使用合法公開資訊的權益。

從2014年5月起,我們一直努力找出一個理想的平衡點,以便符合歐盟法院決議的要求。雖然雙方偶有意見上的差異,我們仍然一直在和有關單位進行具建設性的對話,而且往後也會以這樣的態度持續與主管機關合作。

這篇聲明中一再提到「法院決議」和「主管機關討論」,最後還加上「偶有意見差異」這招回馬槍,讀起來總是令人覺得字裡行間瀰漫著一股「不得不配合」的怨氣。這也難怪,因為:

  • 作為搜尋引擎公司,Google應該不希望自己的搜尋結果減少;
  • 判例成立之後,如果要求移除資料的申請人數眾多,無論是判定或實際處理,都必須花上相當多的人力;
  • 雖然決議對象是Google的西班牙分公司,但從內容看來不僅適用於Google的所有歐洲分公司,也適用於諸如Yahoo、Bing等其他搜尋引擎(還好不是只有Google吃虧,但被其他公司抱怨恐怕是免不了的);
  • 同樣的判例如果在美洲、亞洲等其他地區也成立,對於搜尋引擎公司的業務會是一點小小的打擊;
  • 在商業競爭之下,或許會出現「冒對手的名字要求移除資料」的案例。

然而話又說回來,搜尋引擎在網路檢索我們製造的內容時,我們大多數時候並不知情(我們使用的許多網路服務,會在用戶協議上「告知」這一點,只是真正詳讀的人並不多);但即使事先知情,理論上也應該要有事後要求撤回的權利,只是這一點一直沒有正式規範。

Google這個案子的起源,是一位西班牙人曾經在1998年因故欠債而被拍賣房屋、事情也上了當地報紙;但債務案件已經解決多年之後,網友仍然可以透過Google搜尋到當初的報導,於是當事人向法院控訴報社和Google。

法院的判定是報社無罪,因為當初是在合法狀況下刊登新聞,但法院也要求Google必須移除搜尋結果,後來並且變成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家的判例(詳情請參閱前述的法院決議公報)。

在搜尋引擎普及、大多數人當下都「沒有/無法反對」資料被索引、而且有心人士越來越容易拼湊出完整個人歷史(還不只是資料)的狀況下,人們往後認為自己的資料不該被搜尋到、而且又有正式要求的管道時,主張「被遺忘」權利的案例應該會越來越多。

所以現在值得討論的問題有幾個:

  • 「被遺忘的權利」應該是不限於歐洲的普世價值嗎?
  • 對於不具備技術知識的一般人而言(懂的人可以有限度的阻止搜尋引擎索引),搜尋引擎的手伸入個人資訊的界線又在哪裡?
  • 或者再加上一個問題:您知道自己在網路上講的每一句話、貼出來的每一張小孩照片,都有可能因為搜尋引擎的關係,而在某個時候成為某種證據嗎?

雖然目前的移除原則包括「跟公眾利益無關」,但不管在全世界的哪個地方,最喜歡這個移除功能的,或許多半會是前言不對後語、機靈無比的尚書大人們吧。

參考閱讀

本文已獲作者授權並經本站重新編輯,未經書面許可禁止轉載。本站文章提供付費授權轉載或出版,請參閱授權說明、或來信 ask@tuna.to 洽詢。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多按下方的「拍手」圖像幾次、或是分享到社群網站上!
Google
Eu
Gdpr
Privacy
Fred Jame
Recommended from ReadMed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