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為陳同佳案負責嗎?
本文盡是政治不正確、道德不正確,盡情圍插我吧。

重溫一下案情
陳同佳案是發生在台灣台北市大同區紫園旅店的一宗命案。命案受害者潘曉穎與疑犯陳同佳均為香港居民,兩人以情侶關係在2018年2月8日往台灣旅遊,同月13日入住紫園旅店,潘曉穎在同月17日於旅店房內被殺,翌日被棄屍在台北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其男友陳同佳則案發後搭機回港。
由於案發地點在台灣,然而港台兩地之間並無司法互助安排,故香港政府因而無法遞解陳同佳到台灣受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在同年12月3日正式通緝疑犯陳同佳,時效長達37年6個月。
其實處理陳同佳的時間仲有好多
其實要引渡陳同佳仲有好多時間,台灣的通緝令有效時間長達37年6個月,即係2055年6月前都有可以處理。一個超越2046的日子,真係香港死埋都仲有時間,所以無論政府或議員急於提任何方案其實都有尐多餘。
11月要接受殺人犯週街走?
就算係台灣,陳同佳都只係疑犯。係香港都只係一個有經濟犯罪案底的人, 無論如何証據確鑿,香港同台灣都係無罪假定的,未經審訊的陳同佳就係無罪,我地對待陳同佳就應該同其他更新人仕一樣,要接納佢重投社會,無論佢願唔願意承擔殺人案。
籍住執行引渡真的合適嗎?
我一直覺得這是所有人的盲點,當我們一直譴責政府透過釋法搬龍門來DQ議員,今日我哋藉住修定逃犯條例或單次向台的引渡協議來引渡陳同佳,對陳同佳是否有公義呢?本人認為一切超越立法時間的追訴都係唔公義,是違反法治的行為。創造特例只會令法治根基變得薄弱,情況就如DQ議員情況一樣,不但失去議席,更失去人們對選舉制度的信心。
所以當陳同佳於2018年2月返港的時空中,若當刻不能引渡陳同佳的話,香港就沒能力及不應追求可以引渡陳同佳返台。用特殊的理由來追究陳同佳殺人並不是爭取公義,而是為公義打開另一個缺口。正如我們理解香港6月以來的血色抗爭,為不令公義再受損而站出來一樣。
殺人可以不了了之嗎?
殺人聽落嚴重其實亦比比皆是,你以為沒有在香港生活的「殺人犯」嗎?2000年入境處縱火案的兇手施君龍成功單程證來港生活、領導六七暴動無差別殺害死香港平民的工聯會領䄂-楊光更得大紫荊勳章。還未計文革時代鬥死師長父母,現在成為我們父母輩的人。大家可有想過這些「殺人犯」?過住半年我們被政府說服陳同佳事件非處理不可,可有想過我們有更多「殺人犯」早已風風光光在香港生活。
蔣麗芸給了一個答案
我其實沒有更高明的方法,不過就道德而言要做尐野的話,蔣麗芸確實給了大家一個答案,我們嘗試呼籲陳同佳返台自首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