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rush 醜聞下的英國國籍法
Windrush 醜聞,不單令文翠珊政府折損了一位內政大臣,要破天荒找一位巴基斯坦裔人掌握內政部,而且 Windrush 醜聞更反映了一個對英國內政部或朝野很現實的問題,那是現行的英國國籍法和入境法過於複雜,根本執行不了,更不要說用來限制非法移民。
Immigration Act 1971 和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有多複雜
Windrush 醜聞的背景,其實在於在1971年前,亦即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仍然生效時,英國國籍只有幾個分類,分別是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英國臣民:聯合王國及其屬地公民(British Subject: Citizen of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即CUKC)、受英國保護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以及英聯邦公民(Commonwealth Citizen)。但IA 1971前,於入境而言上述四者分別不大,因為British Subject是愛爾蘭人選擇保留英籍的結果,大部分都是CUKC,而英聯邦公民可以自由出入英國本土,當時印度等國未涵蓋在英聯邦公民內。
只不過隨殖民地獨立,以及英國加入歐洲經濟共同體,亦即今日的歐盟,英國將因英國本土聯繫的CUKC都有英國居留權,之後就分類越來越複雜,例如CUKC的小孩入境時,根本不會有任何文件對他們施加入境限制(immigration control),那內政部何來文件知道那些非英國關係取得CUKC人士是IA 1971生效那一刻擁有Indefinite Leave of Remain,Windrush 醜聞就是這點操作失當惹起事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在沒有Exit Check的英國,其他BNA 1981下新建交分類的國籍,他們留英的權利,將會有多亂七八糟。例如香港人最熟悉的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即BNO,本身就是怪物中的怪物,因為這國籍與BNA 1981沒有關係。而他們出入英國權利,在IA 1971之下,詮釋充滿彈性。
國籍分類太多,結果就是權利難於界定,而內政部要疲於奔命去保留相關文件,例如Landing Card,這次Windrush危機證明,Landing Card確要存檔,只不過,在現在希斯路機場航班有這麼多人,要Non-EU或沒有居留權利的British保留landing card,這要耗費多大行政成本,不要忘記,Landing Card不可能純電子化,因為純電子化而無法翻查的話,照樣會引發大量訴訟,沒完沒了。結果光是處理landing card的文書工作,已經足夠耗掉Border Agency的資源,其他正事,根本不用做下去。
因此,英國有明確呼聲要簡化國籍法和入境法,對內政部而言確有必要,除了節省資源,亦不必再怕要中什麼政治地雷,今日Windrush是地雷,他朝BNO可以是地雷,不知何時可能BOC也是地雷,沒完沒了,內政部難道職責就是清拆政治地雷?當年有種族色彩的國籍和入境法,沒有考慮到時代的轉變和挑戰,所以今天搞成這樣,根本正常不過。
英國簡化國籍法,現時有英國國籍的,一律列作British Citizen,但收緊非英籍人士居留和歸化要求,至少Non-EU的非英籍人士的要求,可以收得多緊都去收,可能才是王道。否則,犧牲多少內政大臣,都不會令政府安心,不論保守黨還是工黨上台,都不會有分別,因為當年的設計,根本是無法運作。
當然,對不希望一些親共人士可以得到British Citizen的BNO平權支持者而言,這建議可能令他們心裡不是味兒,畢竟BNO在香港受冷嘲熱諷實在太多,只不過,Windrush醜聞反映是內政部的運作危機,畢竟大家都沒料到,原來看來這麼強的Home Office,面對這些政治危機,竟然如斯不堪一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