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玉譯本】關於法國某大媒體對言論自由的了解
(註:本文為facebook網誌文章留存)
January 15, 2015
(譯註:在看完瓦礫的文章之後,相信許多讀者都和我一樣發現,他充其量就是個跟在法國人屁股後面大喊言論自由,拿人手軟的拖油瓶。就是這些人,卻歧視、壓迫、排除志在團結法蘭西精神,與1月10日共和國大遊行精神完全相符的國民陣線,氣得我話都說不出來。在此特別不假他手,翻譯法國世界報特稿一篇,讓大家一窺在法國所謂的言論自由,揭穿許多與瓦礫沆瀣一氣的評論者假面目。請特別注意最後一段的比較分析)
世界報,1月14日。
〈《查理》、Dieudonné、社群網路……言論自由問題集〉
一星期來,我們的讀者與鄉民們寫了許多註解與問題,來向我們質詢關於言論自由及其限制,或驚訝於法律施行的方式。我們嘗試對最常見的訊息做一次巡禮。
「我有權說我想的」
是的,您有這權利,但只在私下有,之類。公開的言論自由,某些情況下就算只是在一群朋友之間,都是受到限制的。譬如,您不能在路上邊走邊叫說「賽爾代佛人去死」。這是不法行為(假設賽爾代佛存在的話)。(譯註:賽爾代佛是知名漫畫丁丁歷險記裡的虛構國家(又註:所以這不就是真正的國家了嗎))
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某些言論,種族性的、反猶的、煽動仇恨或暴力的、稱頌/辯護恐怖主義等,根據法律是為非法。所以我們不能公開主張這些。這與「檢禁」或「單向思考」無關,而是法律規範,也不是當下的法律規範:(媒體)言論自由的法律可追溯到1881年。(譯註:底下刪掉一行參考文章,因為沒時間翻譯,而且這裡的證據已經充足,也不需要多事)
「可是就算在臉書設定只有朋友能看見的時候,我還是不能說『賽爾代佛人都是下流鬼』嗎?」
不能。法律判例相當清楚:例如,您可能會被判「公然侮辱」,就算那只是個只有幾十人能看到的帳號。法院認為這情況可比在一間公司、咖啡館或所有其他公共場所大聲侮辱。司法上存在判例,認為極端封閉的臉書群組或只有一點點朋友的帳號可視為私隱,但那只是例外。
再次說明,一切都得要有控訴存在才行。所以要是有人覺得您的言語有攻擊性而他也可以接觸到這些言語,您就可能被判有罪。
「我當然有發表幽默的權利」
是的,您有這權利。但還是有一些限制,照舊:不得誹謗、不得稱頌/辯護犯罪、恐怖主義、種族主義……在現實中,被您的幽默所冒犯的人可以提起訴訟。接著就由司法來決定說那真的是幽默,或您利用幽默的表達來偽裝鬥性或侮辱。就算司法保障「諷刺與誇張的權利」,幽默仍然不能走遍天下,也不能把一切都合理化。
「人們從來沒有為了在網路上說的話而被判有罪」
錯了。在土倫,有個在臉書上貼照片頌揚伊斯蘭聖戰的人被逮捕並判刑三個月。這只是許多例子中的一個。只要有一起針對某個內容的告發,或在內政部的網路通報平台上報,相關單位便會予以檢視,確定是否採取行動。這包括在網路上,包括匿名帳號。
我們可以舉更多例子,例如,關於推特帳號”Jeunepopkemon”宣稱是為了幽默而盜取Rachida Dati身分,結果被判賠償。另一個例子,Boris Le Lay,布列塔尼民族主義者,因為在網路上的種族言論而被加重判刑。
今天早上,在上星期的事件後,內政部長總計出接近四十個對於「稱頌/辯護恐怖主義」的訴訟正進行中。(譯註:這裡又有參考文章了我就刪掉)
「我們面對嗆這群人的言論比對嗆那群人的言論更嚴厲」
我們並不知道……而您也不知道。在現實裡,不存在任何以主題或目標團體來分類,處理種族主義或煽動仇恨問題的比較研究。某些事情毫無疑問地比其他更能占據版面,但這個印象不一定能呈現司法的現實。
「反猶的東西永遠會被檢禁,反伊斯蘭的就永遠不會」
錯了。有許許多多在種族主義或恐伊斯蘭言論之後被刪帳號的例子。譬如這位,在去年被判刑九個月並罰款的國家陣線民意代表,就是為了一些針對Christiane Taubira的種族主義圖像被罰(譯註:司法部長、黑人、經濟學家,曾代表左翼政黨參選總統,因堅決推動同性婚姻等法律而被右派普遍痛恨)。或極右團體「世俗大反攻(Riposte laïque)」在2014年因為煽動對伊斯蘭仇恨而判刑。我們還可以舉許多例子,特別像是Eric Zemmour(譯註:知名極右派人士)在2011年因為教唆種族歧視而被判刑。
法律在此保持一致:種族主義或反猶主義是非法的,透過頌揚/辯護來支持某些言論也有可能被判刑。
「Dieudonné被判刑並拘禁但《查理》卻沒有,根本是雙重標準」
(譯註:知名喜劇演員,曾經因許多言論而入罪,前幾天因為在網路上宣稱覺得自己是Charlie Coulibaly (再註:Coulibaly是查理週刊事件後嫌犯逃亡時在東巴黎超市綁架人質的嫌犯)而被羈押,見下文)這兩個情形非常不同。首先,Dieudonné曾因為不同理由而被多次判刑,其中有激發仇恨與歧視,和否認反人類罪行等。經歷三十多次控告的【查理週刊】,也曾經多次被判刑,主要是為了「侮辱」,有一次是為了一期專號與一則「瞄準法國殖民軍僱傭兵及其所形成社群」的漫畫,當時僱傭兵的後代還曾因這些作品而絕食抗議。
特別是,法國法律確實認可諷刺與詼諧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查理週刊》常常逃過判刑。Dieudonné也曾經因為同樣的理由,在某猶太協會對一張在2004年於法國第三電台上展出的素描提起告訴後,仍然受到不起訴處分。法庭認為他的言論「並未一概針對猶太社群」。
但Dieudonné的律師們並沒有一直使用這個論點:在他因為一首名為”Shoahnanas”(譯註:Shoah是稱呼二戰時猶太人大屠殺的專用名詞,anana是鳳梨,這首歌改自另一位歌手的歌「 熱熱的椰子(Chaud coco)」)歌曲的訴訟裡,這位「幽默大師」用來解釋的遜理由是,他歌詞的意思其實是「熱熱的鳳梨(chauds ananas)」,這條辯護並沒有成立。
他在1月14日時,又是因為另外的理由而被羈押:這是根據最近打擊恐怖主義的法律,用來嚴懲頌揚/辯護恐怖主義。Dieudonné上網公開自認為”Charlie Coulibaly”因此被羈押,但不代表他會被判刑。
最後,關於《查理週刊》再度刊登諷刺穆罕默德漫畫一事,要記得法國法律並不禁止褻瀆宗教-但由於宗教協定的歷史遺留(譯註:由教皇庇護七世與拿破崙波拿巴簽署,關於這個地區的宗教協定),在阿爾薩斯和摩澤爾地區還存在類似條文,但不再使用,而上星期有許多宗教領袖也聲請廢除這個協定。
「我在臉書上的評論被刪除了,我的言論自由被侵犯」
言論自由是一條用來保護您的原則,但它並不要求第三方接受您的言論。就像咖啡館的老闆能要求您不要在他的店裡鬼叫一些猥褻的話,網路平台,不管是法國的Dailymotion或美國的臉書,都完全有權利制定它們自己的規矩--只要遵守法國法律即可。例如,臉書完全有權禁止裸露相片,或「攻擊性」言論--,這可能的範圍,比只檢禁號召仇恨的法律條文要來的更寬廣。
就像美國漫畫家XKCD所總結的,言論自由不表示說,不同意您的人也一定得要聽!
「推特放著新納粹帳號不管然後把我的帳號停用」
推特和一般的社群網路,並不會雇用一狗票管理員來看每一個使用者的發言。它們要求後者「扮成警察」,在實際考慮停用帳號之前,由他們來檢舉各種發表冒犯性內容的帳號。在數位經濟中,法律允許這些服務擔負有限的責任:它們「只要」在合理時間內刪除被檢舉的違法言論就可以了。
另外,某些網站,尤其是推特,採用的多半是美式言論自由概念所傳承下來的哲學,比法國和歐洲的觀點更放任許多。網路世界的巨人們,長久以來都採用「地緣」方案來砍帳號,像有些在法國不合法的內容可能在其他國家合法。於是這些大公司就採取「地緣」方案:例如,它們不刪除暗指納粹的帳號,而由於在法國或德國非法,它們只是讓這兩個國家看不到那個帳號。這種「私法正義」的形式是在大眾開始使用網路時,一場針對ebay的訴訟之後的回響:它因為販賣納粹物件而被攻擊,所以網站就決定在法國和德國擋住這些拍賣,但讓它可在美國連上。
「都是因為單向思考和文青正朔思想的掌權,打算檢禁我們表達的自由」、「都是社會主義黨政府的錯」、「要是我們在這個國家啥也不能說,全是薩科奇的錯」(譯註:社會主義黨是當前法國執政黨,薩科奇是反對黨藉前總統,曾宣稱要退出政壇,目前又重新活躍於政壇)
1881年的(媒體)言論自由法律,比1968年5月(譯註:指文青正朔思潮成形的法國68運動)要早很多。
另外,一連串的政府、無論左派右派,都從1980年代開始,建立言論自由的新限制-常常是與反對黨一起。在左派政府時期,我們能想起例如Gayssot法(檢禁那些否認反人類罪的言論)或最近的打擊恐怖主義法規(同樣有非常多反對黨的贊成票)。在尼可拉薩科奇總統(譯註:上一任)任內,一則要求禁止否認亞美尼亞種族屠殺的法案最後被憲法法庭阻止了,但法藍索瓦歐蘭德(譯註:這一任)曾在競選期間宣告要提出類似的法案。但他一直沒做這件事。
(譯註:底下又是參考連結,予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