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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地面對受侵犯的事實。從心理的角度來看,這種宣告是走出陰影的重要的一步,也是不容他人去質疑的。坊間經常提到的二次傷害,就是當受害人說出自己的經歷時所遭遇到的懷疑和反指責。</p><p id="ddac">與此同時,當有人宣稱被侵犯,也就是説有人做了不當的事。若果我們把焦點放在後者, 宣告的性質就轉為指控,即是由個人轉為對外了。 當焦點轉向外,涉及的問題就複雜得多, 包括誰是侵犯者,事件的性質,應該怎樣處罰等等。就這個角度來看,事件的對與錯,有罪與無罪,就不能由受害人說了算,而是要經過社會設立的制度。我們要知道性侵犯和性騷擾比我們想像中尋常,我們也不能否認誣捏的事件和不真實記憶(false memory)的可能性,所以,社會要公平地回應這些個案是不容易的。</p><p id="bbc0">另外一點,坊間有怪罪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的說法,認為所有對受害者的提醒(例如叫人不要穿得太性感 )都是一種怪罪。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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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罪與分析事件是有分別的。舉個例子,有人在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車撞倒,這肯定是司機的錯,不過從客觀的角度我們仍然可以分析引致事件發生的各種因素。例如過馬路者是否只顧看手機而未有留意路面情況,汽車是否有故障等等。若果我們呼籲人過斑馬線也要留意路面情況,這是否怪罪他們呢?在現實世界裏,大意的司機和犯法的人是存在的,如果有方法能避免成為受害者,我認為提出來也是無可厚非的。當然,有否怪罪的意圖也在乎説者的心,聽者的意。</p><p id="8aa7">總括來說,Me Too的宣告可以是一種個人(me)的自我表述,也可以是一種對外(you)的指控,兩者不一定有關連。我認為現時關於Me Too的爭議都可能來自這兩種角度的混淆。社會需要提高性罪行的意識,鼓勵受害者走出來,並尊重他們的個人經歷。宣告的人可以選擇是否要指控對方,若果要,她(或他) 就要準備事件會受到制度的質疑,而結果也未必能盡如人意。</p></article></body>

當Me Too的「me」變成「you亅

Me Too運動在過去一兩年不斷擴展和演化, 當中有支持和批評的聲音。在香港,早前有運動員公開自己曾經被教練性侵,引來不少議論。最後案件經過法庭審理,教練被判無罪。最近亦有人公開自己被某基督教機構一職員性騷擾,並控訴該機構處理不當云云。筆者認為當中的討論在概念上可以清晰一點,想在這裏分享一下。

Me Too最基本的性質是個人的宣告,其意義在於受害人不再為事件而羞恥,並勇敢地面對受侵犯的事實。從心理的角度來看,這種宣告是走出陰影的重要的一步,也是不容他人去質疑的。坊間經常提到的二次傷害,就是當受害人說出自己的經歷時所遭遇到的懷疑和反指責。

與此同時,當有人宣稱被侵犯,也就是説有人做了不當的事。若果我們把焦點放在後者, 宣告的性質就轉為指控,即是由個人轉為對外了。 當焦點轉向外,涉及的問題就複雜得多, 包括誰是侵犯者,事件的性質,應該怎樣處罰等等。就這個角度來看,事件的對與錯,有罪與無罪,就不能由受害人說了算,而是要經過社會設立的制度。我們要知道性侵犯和性騷擾比我們想像中尋常,我們也不能否認誣捏的事件和不真實記憶(false memory)的可能性,所以,社會要公平地回應這些個案是不容易的。

另外一點,坊間有怪罪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的說法,認為所有對受害者的提醒(例如叫人不要穿得太性感 )都是一種怪罪。其實怪罪與分析事件是有分別的。舉個例子,有人在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車撞倒,這肯定是司機的錯,不過從客觀的角度我們仍然可以分析引致事件發生的各種因素。例如過馬路者是否只顧看手機而未有留意路面情況,汽車是否有故障等等。若果我們呼籲人過斑馬線也要留意路面情況,這是否怪罪他們呢?在現實世界裏,大意的司機和犯法的人是存在的,如果有方法能避免成為受害者,我認為提出來也是無可厚非的。當然,有否怪罪的意圖也在乎説者的心,聽者的意。

總括來說,Me Too的宣告可以是一種個人(me)的自我表述,也可以是一種對外(you)的指控,兩者不一定有關連。我認為現時關於Me Too的爭議都可能來自這兩種角度的混淆。社會需要提高性罪行的意識,鼓勵受害者走出來,並尊重他們的個人經歷。宣告的人可以選擇是否要指控對方,若果要,她(或他) 就要準備事件會受到制度的質疑,而結果也未必能盡如人意。

Metoo
性騷擾
性侵
Blame
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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