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权”与“缺心眼”
当今美国的很多社会问题、政客的得过且过、最高法院的好作用和坏作用、民众的撕裂和非理性冲动、地域和城乡矛盾……至少可以线索清晰地追溯到1857年:布坎南就职总统,第二天高法判Dred Scott案,取消黑人在自由州的公民权,堪萨斯已经预演小规模内战。布坎南任期还没结束,南方十几个州已经宣布脱离联邦。1861年林肯就职时,联邦政府对南方各州已经没有控制力。后世美国的反联邦政府势力,像麦卡锡、川普、茶党等,是南方意识形态的传人。虽然他们自称继承美国传统,但跟“国父”那代人的建国理想(独立宣言前言)没有多少关系。他们强调“州权“,是因为内战后增加的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允许各州把人分成三六九等。
“州权”是南方州经常使用的一个法律工具,它跟其他工具一样,既可以由正经人拿来干好事,也可以由恶人拿来干坏事,也可以由不伦不类的人拿来干不伦不类的事。比如说,在种族隔离时代,密西西比禁止华人孩子上白人公立学校,最高法院说,这是密西西比的州权,宪法管不着。(Lum v Rice, 1927) 有家林姓华人,为了让两个女儿上学,把家搬到密西西比河西岸的阿肯瑟州,那里虽然禁止黑人上白人公立学校,但允许华人的孩子上白人公立学校。这也是州权。所以,在看到“州权”这个词的时候,要具体看一下,使用者用这个法律工具维护的是什么,反对的是什么。
生活世界不是由抽象概念组成的,而是由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组成的,出了事,自己解决不了,人们才会上法院。如果被告是州政府,被控告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州政府必须答辩。答辩时候必须引用宪法,按惯例使用法庭承认的法律工具。比如,密西西比州把华人孩子从白人小学赶出来,成了被告,在法庭上,州政府的律师说,让什么肤色的人上什么学校,这是州政府的宪法权力,法院管不着。1927年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同意这种说法,主张不让华人孩子跟白人孩子同校属于州政府权限,州政府爱怎样就怎样,法院不管。为什么南方各州频繁使用“州权”这种法律工具?一个简单的答案是因为第十四修正案。
内战结束后,联邦军队对南方实施军管,宪法增加第十四修正案,限制各州立法剥夺本州居民的宪法权利,尤其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禁止各州在公民权上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待。换言之,第十四修正案是宪法对各州权力的限制 — — 各州在行使“州权”时必须符合美国宪法,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南方州期望保留大部分奴隶制时代的做法,不能蓄奴了,但要种族隔离,被告到法庭后,南方州政府的答辩都是如出一辙 — — 这是我们的州权,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管不着。这种答辩其实很成功,像学校种族隔离一直维持到1954年,禁止有色人种跟白人婚恋的法律一直维持到1968年,不只是黑人上法庭告过,华人也上法庭告过,他们得到的回应也都一样:这是州权,法院不管。
大陆新移民和还在大陆的人如果对美国的政治和法律感兴趣,需要了解一点“州权”的入门知识。中文世界有些人或者出于无知,或者出于价值观错乱,在美国一些州政府借口“州权”侵犯公民权利时,他们跟着极右势力和宗教狂热分子叫好。年轻时在山东社会底层混,人民群众把这种没头没脑的自残现象叫“缺心眼”。没有知识但知道自己没有知识,照样可以做正常人,而且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掌握本来没有的知识,这叫上进。一出自己的专业圈子,大家都很无知,这是人生常态,没什么。但听到“州权”之类的只言片语就跟着喊口号做韭菜欢呼镰刀式的“缺心眼”,却不是一种正常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