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律學法》:警察向清真寺射水、 721 唔見人,有 Breach of Duty 嗎?
這是最好的時代,這是最壞的時代。對於今年開始修讀法律嘅賴叔嚟講,呢句名言一樣用得著。喺香港持續已經四個幾月嘅抗爭,帶出好多實際又實用嘅問題,刺激同學喺課堂上發問,比起太平盛世嘅時候只能夠虛無飄渺地提出一啲假設性問題,感覺貼身好多。
最常出現喺同學問題當中嘅,一定係香港警察。無論係 721 元朗站白衣人無差別傷人嘅恐怖襲擊,抑或係 831 太子站防暴警察任意使用武力嘅事件,警方嘅作為與不作為,都成為同學關注嘅焦點。
喺侵權法 (Tort Law) 嘅範疇下,首先要解決嘅問題,係警察到底有冇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
而好可惜地,喺普通法制度下,答案可能會令大家失望。至少課堂上同學嘅提問,好多時都得唔到想要嘅答案。
警隊、消防、軍隊及海岸防衛隊 (if any) 等 (理論上) 要負責救急扶危嘅部隊,喺公共政策考慮之下,一般嚟講係冇 Duty of Care 嘅。
以警隊為例,如果要佢哋遵守廣義嘅 Duty of Care ,可能會有幾個大家唔太樂見嘅後果:
- 警方作判斷時可能有啲不必要嘅考量或受到不當影響 (undue influence);
- 警察執行職務時可能更加保守、自我保護;
- 因為解決私人訴訟而引致高昂嘅開支;
- 因為要抗辯或應付民事訴訟而牽涉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同埋
- 重點係,可能削弱警隊保護市民嘅能力。
雖然呢啲理由套用喺今時今日嘅香港,好似都真係未必好適用或合理,但係至少喺英國等沿用普通法嘅國家嚟講,以上都係賦予警隊免責 (Immunity) 嘅原因。
於是,警隊嘅 Duty of Care 就僅限於佢哋執行職務時造成嘅破壞,包括人命傷亡、財物損失、心理創傷等。但如果警隊冇做到,或做漏咗某啲嘢 (Omission ,例如話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嗰兩個警員拂袖而去、冇處理到白衣人打市民嘅事件) ,市民都冇得追究嘅。
不過, Police Immunity 都有例外,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即可:
- 警方同訴訟人 (Claimant) 之間有特殊關係 (Special Relationship)。例如話,被警方扣留嘅人士,就同警方建立咗一種「特殊關係」,警方係有責任確保佢人身安全嘅。雖然喺今時今日嘅香港,莫講話疑犯,即使純粹係路過或者搭車被搜嘅人,都難言確保被送入警署或拘留所之後會冇穿冇爛 (藍衣人另計) 。
- 警方主動向訴訟人 (Claimant) 承擔責任。
- 警方嘅特定指示構成 breach of duty 。
- 警方執行職務時造成破壞。
10 月 20 日,警隊水炮車喺尖沙咀清真寺外,發射藍色水整污糟清真寺嘅樓梯、扶手同圍欄,某程度上就真係有 breach of duty 。撇除宗教同政治因素,清真寺方面如果財物受損毀,理論上係可以透過侵權法向警隊索償嘅。
不過隨住警方當晚雞咁腳帶成隊人去清真寺清潔打掃,現實之中出現訴訟嘅機會就接近零喇。
同樣地,消防並無一般責任去避免火災發生或者撲滅火種。即係,你打 999 ,然後消防冇準時嚟到火場救火,你都唔可以話佢違反謹慎責任。
Breach of duty 對於消防嚟講,一係就疏忽引致火警 (好諷刺) ,一係就因為佢哋嘅行為 (例如唔小心用錯方法或唔同種類嘅滅火筒) 而導致火災帶來嘅損失增加。不過同之前講過嘅其他 breach of duty 一樣,都要視乎情況本身,即係消防嘅行為或疏忽,同造成嘅損失有幾大、幾直接嘅關係,以及消防方面係咪真係承擔咗呢個 duty of care 。
唯一例外嘅,係救護員。因為公眾利益問題,救護員係有責任及時抵達現場,及向求助者提供適切嘅協助。情況大致可以同醫護人員對病人有特殊關係,履行職務時要承擔 duty of care 。
臨尾老套啲都講返句,賴叔唔係執業律師,以上文字都只係我個人憑皮毛學識去分享嘅見解,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有啲咩嘢唔好賴落我度。跟我姓都幫唔到你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