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仲需要睇】國安法條文重點
- 國安委大撚晒,佢做嘅嘢就係必然合法,不受任何法律制約 (第14條),國安相關開支毋須經立法會審批 (第19條) ;基於國安理由,鐘意嘅就可以送中 (第55–58條);中共授權維護國安嘅人員喺香港做乜都得,不受任何執法機構約束 (第60條)
- 法律對所有人,不論係咪喺同一星球同一宇宙同一時空同一維度,只要個行為或者持續引伸嘅結果係喺 6 月 30 日 晚上 11 點後持續或者開始發生,都有約束力 (第36–39條)
- 以言入罪,只要反對就有罪,佢話你有罪就有罪,有份嘅全部會被連坐,最高終身監禁 (第20–30條);曾罪成者自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35條)、主動篤灰者可減刑或免刑 (第33條)
- 國安相關案件,被告大多數情況下唔可以保釋 (第42條)(包括未有國安法嘅charge而有其他charge,但 Popo / DoJ 覺得被告涉及國安案件 (第41條))
- 只要行政長官簽署證明書,法庭只能無條件接納案件與國安相關,律政司可以要求無陪審團、不公開審訊 (第46–47條);而基於行政長官簽署咗證明書,法庭亦無法律解釋權 (第65條),可以處理嘅基本上只係得量刑
- 行政長官可以指定個別法官處理與國安相關案件,而法官如果「違反國安」都可以被DQ (第44條),唔鐘意嘅可以DQ到啱心水為止。因此真正決定是否有罪嘅係政權,等於直接剝奪被告獲公平審訊權利
結論:仲討論紅線喺邊都on9,唔好講咩法治咩司法獨立啦,而家擺明係莫須有想點就點…… 既然鳩噏香港獨立同殺林鄭都係終身,咁點解唔殺林鄭? 諗起萬人齊斬林鄭,好撚興奮,要上街慶祝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