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大臺主義與抗爭推演
在探討這個自2014年雨傘革命其間激烈辯論、至今仍無公論的議題以前,讓我們先設想一個既無政府、亦無法律的原始部落。
在這個虛構社會中,僅有以習俗形式存在的法則規範個體行為。然而這種初階的部落法則 — 或曰社會控制形式 — 祇能於成員之間關係緊密、大多擁有血緣連帶關係、或共享堅定的信仰或傳統的族群中得以成立。更關鍵的是,該社會環境必須相當穩定。
一旦變更上述條件,社會控制將因問題叢生導致失衡。主要缺憾如下:
一、不確定性 (Uncertainty)
原始部落內,成員有著大體相同的一套世界觀、信仰、價值觀,因而對規範的具體內容,乃建基於某種集體共識之上。然而假若共識逐漸不復存在,成員彼此開始質疑規範,甚至就決策意見分歧;產生爭議之際,由於並沒有共同標準可以訴求,祇能各說各話,或者以群眾壓力強行摒除異見,令不滿情緒轉向暗中滋長,進而埋下分崩離析的因子。
二、靜止性 (Static)
部落規則,是隨時日增長建立的共識默契,過程中自發且緩慢地成長、改變。但當發生急遽及鉅大的變動,成員必須迅速作出危機應變,缺乏適切調整機制的原始社會將面臨極大困難。
三、維護規則之社會壓力的無效率 (Inefficiency)
由於部落並未設立專門機關裁量有否違反規則,同時無法依例懲處違規者。
初階、次級規則之結合 (The Union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Rules)
在更為大型及複雜的社群,必須透過類制度化的安排,消除爭端。由是衍生出的次級規則,也是法制的由來。
一、承認規則 (Rule of Recognition)
任何新生或外來的概念,若具備某些特徵,符合社群建立之共同利益或目標,就能納入為社會團體壓力之後盾。藉著承認規則,提供族群決定何為其共同遵守之規則的參照標準,讓社會控制之不確定得以彌補。
二、變遷規則 (Rule of Change)
授權個人或團體制定新生初階規則,使特定個人或團體獲得訂立、廢棄初階規則之權利,或設立爭端處置機制,交由集體決定走向。成員之間亦會以規則變遷衡量某項初階規則是否合乎時宜,從而做出恰當修正,消減靜止性為決策帶來的延緩滯後。
三、裁判規則 (Rule of Adjudication)
授權予個人或機關,在一定情況下,就某初階規則是否被違反,以及應處以何種制裁,作出公正權威的定奪。除了決定誰有權審判,也決定審判程序。
上述例子,取自法律學者赫德(H.L.A.Hart)著作《法律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之中譯本導讀部份。由於本文描述的是「制度」之生成,狹義為舊制度主義中的「法律主義」,須具備白紙黑字的明確規則規定。
若將概念引申應用於社運組織決策的推進,採用的是較為簡化、不具正式約束力的「潛規則」,也就是參與者通過現場互動、經驗累積而確立的共識默契。其內在以律己,即批判反思的態度,及體現對規則變化的接受程度;其外在以律人,循觀察者的外部觀點,分析制度內社群行為的箇中規律。
從「拆大臺」迷思,到實踐「沒有大臺」
回說香港社運長久以來的「大臺主義」,就是上述初階規則而陷入固步自封的成例。
昔日抗爭活動的典型,由主辦單位、發言人或領軍人物、糾察構成的「團體運動」,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手法為基調,決策以政黨團體為主軸,相應地需要為行動付上道義與法律責任。
一如前文所言, 雖然大臺權威源自參與群眾對主事者之理念及個人魅力的認同、信任,且與自身利害關係一致,但長此下去,核心決策層的保守僵化,個別領袖抱持「見好就收」心態,糾察「捉鬼」式的排除異己,令本來大好形勢的社運,往往以如同反國教集會「一夜銷兵」的方式匆匆退場。
無論609、612或621由素人自發的群眾升級行動,大臺除了基於本質被社會觀感認定為過激,也因為無法指揮現場參與者,一如既往地局部「割蓆」以外,事實上並不新鮮。
在2014年的旺角佔領,早就體現過這種「沒有大臺」的範式轉移;包括黃之鋒出獄後向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的群眾建議「去留公投」遭到拒絕,同樣在旺角陣地有先例可循。
群眾自主自發突破既定大臺思維,雖然未盡是繼承2014年旺角佔領、2016年初一抗爭的精神,但在政治、司法雙重打擊的社運低潮下重新嘗試,仍不失為造就青年人汲取抗爭經驗、社會大眾檢討想法的機會。
局限與省思
反《引渡條例》抗爭,因緣際會地發展至短暫的平和、勇武並行。即便如此,由於抗爭在特區政府表面放下身段的「暫緩推行」與連番公開道歉,「見好就收」的大臺不但由民陣逕自取消三罷,使好不容易積蓄的民氣消散;其後更有泛民代表公開勸退較為激烈的升級行動,與曾鈺成向示威者示意「去得太盡」會遭民意逆轉反噬的呼籲,異曲同工。
609、616、626接連由民陣號召上街,顯然漠視103萬甚至200萬民意陷入集體失能的致命之傷:特區政府由昔年的漠視「數人頭社運」到直接蔑視堅持修例,迫使其暫且勉強讓步的,除了勇武一方的努力與犧牲、烈士梁凌杰的死諫,更有可一不可再的國際政治變局,在國際奧援到來以前維持頡頏之力。

那邊廂,沒有大臺,但同時欠缺當仁不讓擔任新興領袖的群眾,同告獨力難支。其局限在於,既未有從意義上奠定次級規則以修正大臺的機制缺失,也沒有另建具有足夠號召力的大臺。
加上多場零散街頭佔領、警民衝突的身心消耗,以及被捕及控告的風險增加,五大訴求與政治現實過於懸殊,620死線並無得到普遍公眾認受,令行動大義失卻支柱,抗爭者也逐漸喪失持久奮鬥的重心。
